(2016)豫0105民初24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分公司等与于华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分公司,于华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375号原告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5号30层3002号。法定代表人裴建政。委托代理人韩微,女,汉族。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负责人牛宏涛。委托代理人李振文,男,汉族。被告于华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尚伟杰、赵靓,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分公司诉被告于华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5元,减半收取4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佗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