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瑞琪与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琪,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446号原告:程瑞琪,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妃,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瑞丰灯配城14幢6号之2。经营者:唐海妹,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程瑞琪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妃,被告的经营者唐海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230097991.1“路灯头(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的侵权产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支出);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ZL201230097991.1“路灯头(五)”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由原告完成设计,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8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该灯头设计整体造型优美、简洁、大气,根据该设计生产的灯具一经上市就得到市场的广泛好评,市场销量高。正因为该款路灯头有诸多优点,部分厂家为了追逐利润,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该款路灯。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016年1月19日,原告经公证在被告处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被告出具了送货单及收据。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告的维权支出。被告答辩称: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是被告从另案被告处购买的一个样品,没有库存,也从没有生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Z201230097991.1“路灯头(五)”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4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第5年度年费已缴纳。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图一)2016年1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廖秀娟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瑞丰灯配城的一间标识有“正盟灯具”的店铺。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及周边状况进行了拍照。廖秀娟在该处购买到了灯饰产品一套,并取得《中山市古镇正盟LED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一张、收据一张、“唐海妹”的名片一张、宣传画册一本。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6)粤中凤翔第278号《公证书》。上述送货单抬头为“中山市古镇正盟LED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品名为“60W路灯可调”、单价为260以及“门市地址(ADD):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瑞丰灯配城14栋6号”。上述名片正面显示“中山市正盟LED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海妹”以及“门市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瑞丰国际灯配城13栋17号”。上述宣传册正面显示“正盟LED照明”、“中山市正盟LED照明灯具厂”,宣传册内页公司简介处显示“正盟LED照明灯具厂作为照明产品与照明方案的提供商,一直致力于为光环境提供美观舒适的照明设计方案和高品质的照明灯具产品。…”等内容,该宣传册内无被诉侵权产品介绍。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套。该灯具产品上盖呈半椭圆状,一边有圆柱形凸出,圆柱延伸至上盖部分有四个对称的凹入圆孔,另一边分布有等距离格栅。下盖部分对称分布两块半椭圆状,半椭圆延伸部分呈等距凹凸条纹设计。具体外观如(附图二)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被告也认为外观相似。被告当庭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为其销售,提出该产品并非被告生产,为其向另案被告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购买,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经营者当庭对此表示确认。另查明,原告在本院同时提起三件诉讼,案号为(2016)粤73民初444-446号,被告不同。本案被告和446号案件被告均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于445号被告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处,445号被告予以确认,并称自己也是从案外人处购得三套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不予确认,并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445号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同。经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铝基板型号与445号案件被诉侵权产品不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防水螺丝是胶的,而445号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防水螺丝是铜的。再查明,原告主张合理开支为公证费和货款,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缴费票据,金额7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据,金额260元,并请求法院酌定赔偿金额。又查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7月1日,资本数额壹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灯具及其配件。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专利ZL201230097991.1“路灯头(五)”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如果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或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同为路灯。经对比,两者仅在下盖灯头部分以及螺丝分布有所不同,其他部分基本相同。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原告经公证机关见证到被告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结合被告当庭自认,本院认定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标注任何产品型号、生产商的信息,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凭宣传册上的宣传内容,本院认为认定制造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制造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销毁生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被诉侵权产品库存的存在,故对于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被告未举证证明。虽然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经营者对此予以确认,但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和另案中的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完全相同,且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与本案被告同时被原告起诉,现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称其是从案外人处购买到的三件被诉侵权产品,该三件被诉侵权产品恰同时被原告从三案三被告处购买到,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的自认证明力较弱。故在被告未举证证明产品来源的情况下,仅凭中山市古镇远志照明经营部经营者的自认,依据不足,本院对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情节、规模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程瑞琪ZL201230097991.1“路灯头(五)”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瑞琪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三、驳回原告程瑞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1237元,被告中山市古镇正盟照明灯具门市部负担563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其中应由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予以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丽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附件一: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附件二: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