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远兰与周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兰,周敏,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225号之二原告李远兰,女,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峰,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敏,女,生于1976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第三人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煌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兰诉被告周敏、第三人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县兴盛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李远兰的申请,对第三人高县兴盛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第三人高县兴盛公司需向员工发放2016年8月份的工资,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核实,第三人高县兴盛公司确实未向公司员工发放2016年8月份的工资,为如期向员工发放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账号:88150120067127547)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叶姗娜审 判 员 杨著冰代理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