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买琳燕与原竞择、原怀新、马福菊、李传行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32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买某某,原某甲,原某乙,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某某,曾用名买小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买某某,系被上诉人原某甲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乙,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代理人:买某某,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代理人:买某某,身份情况同上。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买某某、原某甲、原某乙、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内容是“申请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自愿撤回(2016)粤01民终13266号案件的上诉。”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咏梅审判员 钟淑敏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芷君谢灵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