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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诉李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李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447号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红旗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雷,男,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