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与乌拉特中旗众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乌拉特中旗众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664号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皓,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依枫,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拉特中旗众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五金街坊39-40幢64-6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禄,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喜平,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陕核公司)诉被告乌拉特中旗众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拉特众通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乌拉特众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涉案项目各提交一份探矿权转让合同。原告提交《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中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中陕核公司,乙方为乌拉特众通公司,该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提交经原告认可且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备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该份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载明“签约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各提交一份探矿权转让合同。被告提交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经原告认可,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备案,且签订时间晚于原告提交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故根据被告提交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约定,本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田 建人民陪审员 韦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6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