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林赌博罪2016刑初105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0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出生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以上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始,被告人金某在本市荔湾区桥中北路105号一楼飞豪士多店内,以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16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在其店内接受他人投注时被现场抓获,当场被缴获投注收据21张、赌资现金人民币1660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法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并有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据(均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材料,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金某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16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洁玲简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