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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晓华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诸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华。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洪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华及其辩护人王洪平,被害人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7月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8月5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张晓华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进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后任某公司和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按揭部门负责人,其工作职责为负责从某公司支取资金后为购房户将首付款缴存到该公司在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内并协助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以及从某公司支取资金后到诸城市房管局为购房户缴存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并协助办理房产证业务。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晓华利用从事上述工作的职务便利,分9次挪用某公司和某公司的资金共计8181920.06元,其中分8次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7518463.53元,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维修基金和契税663456.53元。被告人张晓华将上述资金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具体是:1、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96.976353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及其个人日常消费;2、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87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3、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126.67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4、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135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5、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68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6、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105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7、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46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8、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首付款87.2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9、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晓华挪用某公司应当为购房户缴纳的维修基金和契税66.345653万元,用于其个人网络博彩充值投注、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晓华于2015年3月19日到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工资表、收款收据、借条、诸城市商品房预收款缴纳通知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明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信息清单、某公司银行监管账户账单,证人王某甲、李某、张某、屠某、王某乙、陈某、丁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华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网络博彩、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日常消费,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晓华挪用的上述资金均未退还,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华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张晓华挪用资金犯罪系“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晓华于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自首、认罪、悔罪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规定了挪用资金罪新的犯罪数额标准,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被告人张晓华所犯挪用资金罪按照新规定、新标准进行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晓华退赔违法所得8181920.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狄明德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