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执行字第8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作统、黄道埕、黄加燥、廖尚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作统,黄道埕,黄加燥,廖尚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大执行字第8584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机构代码15586159-3。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作统,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黄道埕,男,住址永安市。被执行人黄加燥,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廖尚省,男,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作统、黄道埕、黄加燥、廖尚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1)大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助理审判员 方来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英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