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学龙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20号罪犯张学龙,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1996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2015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学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