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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维汉电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坤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维汉电线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306民初21210号原告珠海市维汉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法定代表人杨晓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坤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市维汉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坤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深圳市坤元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珠海市维汉电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863元未支付。被告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第一期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月13日前支付人民币10,863元。二、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的,原告有权就货款人民币50,863元未支付的部分及违约金人民币27,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