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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扎西达吉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达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6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达吉,男,1985年10月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藏族,文盲,务农,住址林芝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达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玛央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达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扎西达吉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索某某某、阿某在鲁朗镇东久村知巴沟附近的G318国道旁砍伐6棵树,从中截取3米长原木23根,于2016年7月29日将木料装入车内准备运往八一镇时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量方,被告人盗伐截取的23根原木总材积2.04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5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西达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扎西达吉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扎西达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原木23根、斧头2把、油锯一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林芝市侗济医院体格检查表、检查报告、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原始量方记录、规范量方记录、抽样量方记录、国家关于全国采伐限额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伐限额的通知、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全面禁伐相关文件、林业案件赃物木材价格的通知、发还清单、涉案木料去向说明、光盘制作说明、照片制作说明、继续侦查取证的答复书;证人阿某、索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现场指认、辨认录像、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达吉明知自己无任何砍伐林木木材的许可手续,仍实施盗伐木材的违法行为,盗伐的木材折合立木蓄积4.5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巴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达吉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认定。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扎西达吉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扎西达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二、涉案赃物原木23根、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