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兰与于崇洋、徐兆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于崇洋,徐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陈兰,女,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于崇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兆敏,女,汉族,1983年1月2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与被执行人于崇洋、徐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兰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0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