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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11号之一张厚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云,怀化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厚云,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新城,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6787280。法定代表人周启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厚云与被执行人怀化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肖 飞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