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连绍喆连浩徐静茹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绍喆,连浩,徐静茹,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连绍喆,男。申请执行人连浩,男。申请执行人徐静茹,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部(机构代码证号:B8978139-1)。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负责人陈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执行人补偿款46700元,延迟履行利息702元(以46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8月27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612.5元,执行费605元,以上共计4861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的银行账户存款4861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