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辅弟与林明飞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辅弟,林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70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辅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明飞。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明飞接到杨某某购买K粉的电话,林明飞表示其找到货源后与杨某某进行联系。接着,林明飞与被告人黄辅弟进行联系称有人要购买毒品,黄辅弟同意一同前往。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辅弟、林明飞骑电动车至海口市龙华区金地路口处后,黄辅弟行至金地路旁边的中国银行门口处与杨某某见面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之后,公安民警先后将林明飞、黄辅弟、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黄辅弟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400元、手机一部;从林明飞身上缴获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从购毒人员杨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净重2.036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辅弟、林明飞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黄辅弟、林明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辅弟、林明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辅弟、林明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辅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明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00元系毒资、手机二部、电动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罗明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