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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欧集团四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万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75号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吉义,董事长。被告:万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大教授花园。法定代表人:刘彦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37元,减半收取4368.50元,由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四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