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5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黄泰五交化经营部,黄志瑜,宁波市鄞州黄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52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574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917号。代表人:郑泉,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勇宏,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高燕,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8886-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法定代表人:黄志瑜,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748-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志瑜,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黄泰五交化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6040-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代表人:黄志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志瑜,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负责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黄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1366-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禄广桥村。法定代表人:杨国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黄泰五交化经营部、黄志瑜、宁波市鄞州黄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河头村的房地产。同月13日10时20分,买受人宁波市鄞州亚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PJG97)以7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河头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鄞房权证横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鄞国用(2003)字第39-098号,地号为3909047-1(25)】;二、被执行人宁波黄泰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河头村的房地产【包括钢棚、电动伸缩门、变压器等附属物。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鄞房权证横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鄞国用(2003)字第39-098号,地号为3909047-1(25)】和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市鄞州亚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市鄞州亚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宁波市鄞州亚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