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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恢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贺祎喆与被执行人谭忠婷行使抵押权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祎喆,谭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祎喆,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襄阳市襄城区人,个体业主,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谭忠婷,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人,个体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贺祎喆与被执行人谭忠婷行使抵押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贺祎喆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瑞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