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钱昌明、夏小琴与被告南京市高淳天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余某,谢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商务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渠某。委托代理人王大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某。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被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谢蕙香,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高新融资公司)与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口公司)、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余某、谢蕙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11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45278.83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31%计算的利息;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0元;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余某、谢蕙香对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余某、谢蕙香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花苑14幢3单元302室、16幢3单元302室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以余某持有的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105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40元,由南京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53元,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余某、谢蕙香负担53587元。因被执行人金口公司、汇金公司、余某、谢蕙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融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金口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在本院也有多起案件;被执行人余某、谢蕙香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用在查封。抵押的房产目前有人在承租,租赁期限未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口公司、汇金公司、余某、谢蕙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7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金口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在本院也有多起案件;被执行人余某、谢蕙香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用在查封。抵押的房产目前有人在承租,租赁期限未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口公司、汇金公司、余某、谢蕙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7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戴大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