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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张睿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张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80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张睿,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张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郭张睿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石塘镇前进村雷公山隧道内路段,从前车左侧超车时,遇行人蒋某由北往南横过道路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蒋某受伤于2016年8月1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郭张睿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张睿在现场积极协助抢救伤员,后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张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钱某、骆某、郑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光盘一张,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记录,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通话详单,自首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张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张睿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张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曙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