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城行非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文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文平,张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城行非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俊清,主任。被执行人危文平,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张果,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计生征决[2016]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危文平、张果于2015年2月13日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男孩,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沙计生征决[2016]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7152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沙计生征决[2016]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男孩,引用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因此,对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强制执行沙计生征决[2016]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沙计生征决[2016]0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晓凌审判员 曾艾雪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