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欢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刘欢,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11号群楼,组织机构代码05648569-2。法定代表人:周,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刘欢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52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27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助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