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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武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博、石英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与吴某某是妯娌关系。2015年11月27日22时许,在八道壕C区8号楼1单元6楼东户吴某某住宅内,被告人武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后武某某和吴某某姐姐吴玉侠厮打在一起,并造成吴玉侠牙齿脱落三颗,后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玉侠的伤情5.2.4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5月16日武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吴玉侠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武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玉侠人民币五万元整,被害人吴玉侠对被告人武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吴某某是妯娌关系,大约三年前,吴某某���丈夫郝明雷管我儿子郝天英借了两万元钱,后来郝明雷去世了,我就管吴某某要这两万元钱,吴某某没给我,到了2015年11月27日21时40分许,我和我儿媳妇田宇去吴某某家找她说这两万元钱的事,我儿子郝天英的同学刘宋就开车把我送到了吴某某家,吴某某把门开开了,我和田宇、刘宋就进屋了,商量还钱的事,这时候吴某某的姐姐吴玉侠和妹妹吴玉新就从卧室出来了,之后吴玉侠就与我争吵,然后吴某某、吴玉侠、吴玉新三个人就往门外推我,吴某某和吴玉新还伸手够我,但是没够着我,我被推到门口的时候,吴玉侠就怼我胸口一拳,我就伸手去够吴玉侠,没等够到吴玉侠的时候吴玉侠就咬在我左手小拇指和无名指上不松口,我就往回拽我的左手,吴玉侠还是不松口,我就用手挠吴玉侠脸和嘴上了,吴玉侠就松口了,我就伸手去够吴玉侠面部,够没够到我就记不��了,我就和吴玉侠继续撕扯,田宇就在我和吴玉侠中间拉架,刘宋就往后拽我让我走,然后我和田宇、刘宋就走了。2、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7日晚上,我在我妹妹吴某某家住,我四妹妹吴玉新也在吴某某家,晚上大概10点左右,吴某某的嫂子武某某来了,和武某某一起来的还有她儿媳妇田宇,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他们到屋之后,武某某使劲吵吵,她说吴某某家欠她钱,今天是来要钱的,边说边吵吵,我看武某某当时情绪很激动,我就过去了,我跟武某某说:“你吵吵啥,别在这吵吵,再吵吵你就出去”说完我就往外推武某某,我推她时,武某某就动手打我,她用手挠我脸,还用拳头往我脸上和嘴上打,当时我一边用手摚着一边用手往外推她,我把武某某等人推到了门口,之后我就把门给关上了,当时我嘴上出了不少血,我一张嘴,我四妹妹发现我嘴里下牙掉了三颗,后来我就报案了。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22时许,我和我姐姐吴某甲、妹妹吴玉新正在我家屋里,这时有人来敲我家门,我透过门镜看见是田宇和武某某,我就把门开开了,田宇和武某某就进屋了,她俩后边还跟着一个男的,武某某说管我要钱来了,说是郝明雷(我丈夫,已经去世)管她借钱了,这时候吴某甲和吴玉新就从卧室出来了,我和吴玉新就和田宇说话,吴某甲正在劝武某某,然后武某某就用拳头打在吴某甲面部几下,又用脚踢吴某甲腿上几脚,我和吴玉新就往门外推田宇、武某某和那个陌生男子,吴某甲也往门外推这三个人,然后武某某和田宇还有那个陌生男子就都走了,我一回头就看见吴某甲手指、脸上和嘴部都出血了,我就看了看吴某甲嘴部,我就看见吴某甲下颚两���门牙掉了。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我和吴某甲去吴某某家,当天晚上我和吴某甲就在吴某某家住下了,到了晚上22时许,我就听见开门声,我在吴某某家卧室里就听见有人在客厅吵架,声音很大,我就和我大姐吴某甲出去看看情况,我就看见武某某、田宇还有一个陌生男子(现在知道叫刘宋)在吴某某家客厅,武某某正在和吴某某吵吵,田宇就在旁边劝大伙别吵,我和吴某某就去跟田宇说话,这时候吴某甲就过去和武某某说:“你来这吵吵啥?大半夜的,都把我吵醒了,”说着说着,武某某就上去推吴某甲一下,吴某甲就用手挡着,然后武某某就用拳头打在吴某甲面部一拳,我就和吴某某去拉架,我们姐三个就往门外推武某某、田宇、刘宋,田宇就站在中间拉架,武某某就用手脚乱划拉,刘宋就站在旁边看着,不一会,武��某和田宇、刘宋就下楼走了,我和吴某甲、吴某某就回屋里了,这时候我就看见吴某甲嘴出血了,吴某甲就对我说:“你看看我嘴是不是破皮了?”我就看了看吴某甲的嘴,我说:大姐,你牙掉了。我还看见吴某甲右脸也破皮了,左手小手指也出血了,当时我们姐三个都以为吴某甲是掉了两颗牙,第二天我和吴某甲去黑山县医院的时候,医生说吴某甲掉的是三颗牙。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21时40分左右,我和我婆婆武某某去吴某某家要两万元欠款的事,是我丈夫的同学刘宋开车拉我们去的,我们三个人上楼进了吴某某家之后,我婆婆和吴某某就谈欠那两万元钱的事,后来吴某某的姐姐和妹妹从屋里出来,他们都和我婆婆吵吵说这两万元钱的事,我就劝他们别吵了这时我婆婆和吴某某的妹妹越吵越激动,她妹妹就伸手够我婆婆来了,她们俩就互相撕扯衣服撕巴在一起了,随后我二婶的姐姐也上去撕巴我婆婆武某某,我二婶也过去了。他们姐三个一起和我婆婆撕打在一起了,我也过去拉架,往门口拽我婆婆,我婆婆还要上去和他们拼,她们又撕巴几下我开门给我婆婆拽出门去,我们下楼了。吴某某他们姐三个还追出来,捡了门口的木板子啥的想打我们,但是没有打着我们,我们下楼回家了。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甲伤情符合5.2.4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构成轻伤二级。7、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甲及被告人武某某伤情情况。8、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1月30日9时0分,黑山县八道壕镇公安派出所接吴某某报警称,2015年11月27日22时许,在八道壕镇7-5号楼(C区8号楼)1单元6楼东户吴某某住宅内,武某某与吴某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武某某将吴某某姐姐吴某甲手指、脸部、牙齿等部位打伤,吴某甲受伤住院,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5月16日,武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经讯问,武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收据及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就经济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吴某甲对被告人武某某表示谅解。10、户籍证明两份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及被害人吴某甲家庭住址等客观情况及被告人武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平素表现良好,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伤害罪,应予惩处,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系初犯。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武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规范社会管理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人民陪审员  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