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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社革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革,冯小平,朱院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王社革被执行人冯小平被执行人朱院院申请执行人王社革与被执行人冯小平、朱院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社革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800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算的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王社革偿还2016年1月31日前的利息共计97404元,案件受理费30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社革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