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水英与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英,章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934号原告:张水英,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福建省政和县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章洪军,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张水英与被告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