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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水英与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英,章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934号原告:张水英,女,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福建省政和县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章洪军,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张水英与被告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