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异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莉异议(2016)皖刑终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异149号案外人:张莉,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煜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刑终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八十万元。在执行期间,以(2016)皖06执1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煜生名下车辆一辆。案外人张莉于2016年10月1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莉称,其与王煜生之妻吴林有借款15万元并用名下车辆做抵押,至今吴林并未向其偿还1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对涉案车辆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涉案车辆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王煜生罚金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煜生名下车辆进行查封。2014年1月13日,吴林向张莉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15万元,借条中注明“以本人私家车抵押给张莉”。2014年1月31日,张莉分三次、每次五万元在中国建商银行将15万元转账给吴林。本院认为,吴林与张莉之间有借条及转款单据,能够证明吴林与张莉之间有借贷法律关系,但借条中所称的抵押并未在有权机关办理车辆抵押手续,不能认为该抵押法律关系成立。张莉所称对该车辆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张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