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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冯海军与XX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海军,XX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武(上诉人冯海军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山。上诉人冯海军因与被上诉人XX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武、被上诉人XX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海军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XX山赔偿冯海军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9000元。事实及理由:冯海军与XX山在欠条上注明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冯海军造成的损失,有XX山负责。现甲方因XX山工程质量问题扣冯海军劳务工资13800元。因该工程转包给XX山,因XX山的过错,给冯海军造成13800元经济损失,XX山应承担50%,即69000元。XX山答辩称,XX山提供劳务时没有设计图纸,没有技术员,如何施工由冯海军说了算,地基也是冯海军指挥打的;XX山只提供了一部分劳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海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XX山赔偿冯海军工程质量损失赔偿费7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至8月间,原告冯海军承包祁世才养殖棚修建工程后,又与被告XX山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工程设计、监督施工并提供施工材料,被告带领工人进行实际施工,被告完成了两座养殖棚的地基、三座半养殖棚的墙体并修建了部分围墙,其余工程由原告和他人完成。施工结束后,原告给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89987元未付,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其中一张欠款金额为20870元,约定于2014年9月10日前付清,另一张欠款金额为69117元,约定于2014年10月底付清,并约定工程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扣款应当由XX山负责,后原告支付被告12000元,又替被告垫付搅拌机司机工资5000元,尚欠72987元未付。因养殖棚质量有问题,祁世才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18000元,原告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民勤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宏威司法鉴定所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该施工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2、其工程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施工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3、对地基基础及墙体需进行重新维修加固,其地基基础及墙体维修加固维修费用共计为141836.27元,经民勤县人民法院调解,因工程质量问题扣除原告劳务工资138000元,祁世才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8万元,原告和被告就扣除的劳务工资如何承担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4日提起诉讼向原告索要劳务工资,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冯海军支付XX山欠款72987元,协议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二、XX山的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因此扣除的款项由XX山与冯海军协商解决。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冯海军承包祁世才养殖棚修建工程后,又与被告XX山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工程设计、监督施工并提供施工材料,被告带领工人进行实际施工,施工结束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地基基础及墙体维修加固维修费用共计为141836.27元),祁世才扣除了原告的138000元的劳务工资,虽然在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约定工程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扣款应当由被告负责,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约定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因此扣除的款项由XX山与冯海军协商解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全部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据甘肃宏威司法鉴定所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1、该施工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2、其工程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施工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3、对地基基础及墙体需进行重新维修加固,其地基基础及墙体维修加固维修费用共计为141836.27元)及该工程并非全部由被告施工完成的实际情况,原告作为工程的实际设计和监督施工者,对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大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劳务工资产生的纠纷已经由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本案中不再处理,原告要求在赔偿费用中扣除给被告支付的劳务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地基设计不合理导致的,与其施工行为无关的辩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系无据证实,不予采信。判决:被告XX山赔偿原告冯海军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7600元(138000元×20%)。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638元,被告负担200元。本院在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冯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武的陈述,冯海军承包的属祁世才养殖棚修建工程的劳务,后冯海军又将部分劳务转包XX山。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冯海军承包案外人祁世才养殖棚修建工程的劳务后,冯海军又将部分劳务转包XX山,冯海军与XX山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陈述,在XX山提供劳务过程中,冯海军未向XX山移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等工程资料,XX山按照冯海军的要求完成了部分劳务。甘肃宏威司法鉴定所对祁世才养殖棚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为:1、该施工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2、其工程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施工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3、对地基基础及墙体需进行重新维修加固,……。案外人祁世才扣除了冯海军的138000元的劳务工资。(2015)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XX山的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因此扣除的款项由XX山与冯海军协商解决。现劳务发包方扣除了冯海军的劳务工资,冯海军与XX山未就该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因冯海军将劳务转包于无劳务施工资质的XX山,存在选任劳务施工人不当的过错,且冯海军在承包工程劳务后,在无施工图纸、设计规范、施工标准的情况下,安排XX山进行劳务作业,对祁世才养殖棚工程因劳务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冯海军与XX山的承包协议对工程质量要求的约定为墙面平整,内外抹灰。但XX山本身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却接受转包承担劳务作业行为,对祁世才养殖棚工程因劳务造成的质量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依据甘肃宏威司法鉴定所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及该工程并非全部由XX山施工完成的实际情况,判决XX山赔偿冯海军的劳务工资损失的20%,符合本案实际。综上所述,冯海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上诉人冯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鑫山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爱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