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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魏红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魏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被执行人:魏红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申请魏红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红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向我院提出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支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