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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尤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尤晓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405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负责人:钱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阳,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晓颖。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尤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8日以案件打包给第三方处理,放弃相关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打包给第三方处理,放弃相关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尤晓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蔡培建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