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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运贤等与曹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运贤,曹运洪,晏阳,曾喜云,曹文,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曹运贤,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运洪,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晏阳,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喜云,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曹运贤之母。被执行人曹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化县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曹新,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曹文之弟。本院在执行曹运贤、曹运洪、晏阳、曾喜云与曹文、曹新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文、曹新应对申请执行人曹运贤、曹运洪、晏阳、曾喜云的财产停止侵害,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并拆除安装在申请执行人房屋5楼的防盗门两扇,拆除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立案费50。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文、曹新的财产正在依法处置中。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文、曹新的财产正在依法处置中,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文、曹新的财产正在依法处置中。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待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文、曹新的财产依法处置后,再依法对(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终字���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