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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荆军文与XX、余佩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军文,XX,余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17号申请执行人荆军文,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3月31日生被执行人余佩佩,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荆军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余佩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余佩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余佩佩的银行存款1025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