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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平,雷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1094号原告郑平平被告雷涛原告郑平平与被告雷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平平诉称:她与被告雷涛打工相识,结婚后被告雷涛常因琐事对她进行打骂,侮辱,无法共同生活,他们曾协议离婚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雷郑雨由被告雷涛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雷涛承担。被告雷涛辩称:郑平平所述不是事实,他俩感情好着,他不同意离婚。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的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针对争议焦点,原告郑平平向法庭提供了临颍县三家店镇郑家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郑运池证言一份,宋崔仙证言一份,郑运超证言一份,离婚协议一份。以此证明:郑平平与雷涛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5月起郑平平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雷涛以证人未出庭,证言不是事实为由,均不予认可;对离婚协议,以仅系原告郑平平个人意见,他未同意,也未签字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被告雷涛质证意见成立。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明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平平与被告雷涛2008年5月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5月27日生一子,取名雷郑雨。2015年5月9日双方协商离婚未果,2016年4月5日郑平平打电话给雷涛,双方曾协商一��做生意。本院认为:原告郑平平与被告雷涛婚姻基础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只要能够加强理解和沟通、互谅互让,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原告郑平平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明依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平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平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唐参军审判员 :邓国阁审判员 : 张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