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皇永、王付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皇永,王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金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35286。法定代表人:黄莼,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7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077942X7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皇永,1973年2月7日出生,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王付英,1972年3月20日出生,女,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皇永、王付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2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皇永、王付英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