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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襄阳市高新区信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信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陈波,陈学强,胡伟峰,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958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信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德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11幢101号10幢113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山,信义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严,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古城厚德传播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赵冲种畜场。主要负责人:陈学强,古城厚德传播中心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被告:陈波,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陈学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胡伟峰,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城投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波,湖北城投公司经理。原告信义德公司与被告古城厚德传播中心、湖北城投公司、陈波、陈学强、胡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信义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按襄阳市高新区信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