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文娟、钟冬安、朱凤英与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娟,钟冬安,朱凤英,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特99号申请人:周文娟。申请人:钟冬安。申请人:朱凤英。申请人: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186818887,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瞿德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德培(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文娟、钟冬安、朱凤英与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于2016年10月17日经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周文娟、钟冬安、朱凤英确认并保证其系钟家顺的直系亲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全部承担。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钟家顺直系亲属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含兴化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工亡赔偿款)。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及钟家顺直系亲属按规定向兴化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理赔。为了保障死者钟家顺直系亲属能获得足额赔偿,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保证钟家顺直系亲属工亡赔偿待遇为人民币捌拾伍万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工亡理赔金直接支付给钟家顺直系亲属,如理赔金不足人民币捌拾伍万元,差额部分由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补足。钟家顺直系亲属应积极配合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完善理赔材料,如因钟家顺直系亲属原因导致理赔迟延,其责任不归于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无涉,钟家顺直系亲属不得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在赔偿金额履行完毕后,钟家顺直系亲属及亲戚朋友不得到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闹事等影响正常经营的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自负。本协议履行地点及方式:在签订本协议书时给付死者亲属计人民币伍万元,在死者尸体火化后凭尸体火化证明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取赔偿金伍万元,(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人谢月高,联系电话139××××8823)余款在兴化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赔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完毕。本协议双方共同自愿到兴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应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相关手续。六、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五份,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有关部门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手印)或盖章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文娟、钟冬安、朱凤英与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经兴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兴开人调字第02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卫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