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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676苏州龙发货运有限公司与苏州越众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龙发货运有限公司,苏州越众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676号原告:苏州龙发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圣干,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越众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道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民,该公司职员。原告苏州龙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越众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龙发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苏州龙发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玉萍代理审判员  俞优明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