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保金与夏云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金,夏云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谢保金,男,1933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夏云长,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保金与被执行人夏云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