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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伍岗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大润华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伍岗,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大润华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178号原告黄伍岗,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大润华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政丰北路34号一楼。经营者江喻璐。委托代理人陈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