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6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雪花与王巧燕、王水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花,王巧燕,王水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6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雪花,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巧燕,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水妹,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王雪花与王巧燕、王水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王巧燕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房地产。现因王巧燕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巧燕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