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兴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1执624号被执行人李兴宾,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兴宾罚金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栾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扣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栾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增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