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兴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1执624号被执行人李兴宾,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兴宾罚金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栾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扣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栾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增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