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飞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飞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94号罪犯周飞龙,又名周龙飞,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枣林镇罗局村西街组**号副*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宝刑一初字第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之父暨附带赔偿民事2万7千元(已全额赔付),刑期执行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之父在接到判决次日后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3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飞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飞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周飞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飞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飞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飞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