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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静与宰贤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宰贤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028号原告:徐静,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宰贤翔,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宰贤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宰贤翔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9幢1309室房屋或等值财产2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宰贤翔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9幢1309室房屋(合包××号)或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为飞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7幢306号担保房屋(肥西××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奚雨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