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静与宰贤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宰贤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028号原告:徐静,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宰贤翔,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宰贤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宰贤翔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9幢1309室房屋或等值财产2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宰贤翔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9幢1309室房屋(合包××号)或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为飞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7幢306号担保房屋(肥西××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奚雨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