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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1026号王立国申请山东四季丰化肥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山东四季丰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瑞昊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东昌府区柳园北路XX号内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山东四季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北环路东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XX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雷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