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周田玉、盛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周田玉,盛红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370号原告:陈旭东,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周田玉,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盛红琴,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与被告周田玉、盛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