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乐燕与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燕,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029号原告乐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冰。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燕诉被告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乐燕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乐燕负担。审判员 李呈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