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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乐燕与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燕,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029号原告乐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冰。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燕诉被告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乐燕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乐燕负担。审判员  李呈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