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与王云良、袁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王云良,袁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3492202D)。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区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道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云良(身份证号码:330623196812203710),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国祥(身份证号码:330623195508173110),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良、袁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天池织造有限公司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4万元并腾退被占厂房及场地。本案执行中,袁国祥支付房租2万元并与申请人就腾退延缓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达成和解。据此,本案可予以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罗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