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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志平申请执行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内0624执2012号被拘留人:王强,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籍贯内蒙古杭锦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向阳路355号,身份证号152726198502060613。被拘留人王强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以(2016)内0624执201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强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的拘留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强的拘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