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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094号原告:贾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告:赵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