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094号原告:贾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告:赵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