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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926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夏健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庆丰,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红,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张湘平,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代表人欧肇发,男,194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志超 搜索“”